
6月12日上午10时,青海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青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党雪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安娜介绍有关情况。发布会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梁春江主持。

梁春江: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青海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举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我们邀请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党雪梅女士,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安娜女士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请党雪梅女士发布《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5》。

党雪梅:
各位媒体朋友: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2024年1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正式设立,标志着全省行政检察工作迈入了崭新阶段。
我们全面总结近两年来全省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实践探索与履职成效,梳理编纂了《青海省检察机关2024—2025年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并于今天正式公开发布。白皮书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行政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是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质效;三是强化协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与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四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行政检察服务高质量发展与民生保障。
一、行政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24年至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扎实有效推进涉检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依法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共受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493件。针对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445件,同比上升45.4%,行政检察工作履职效能进一步提升。
具体体现为:一是行政诉讼监督的“主阵地”作用更加凸显。精准发力生效裁判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7件。针对行政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22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二是行刑反向衔接持续走深走实。共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270件,推动行政机关对1319人作出行政处罚,有效消除“不刑不罚”的法律追责盲区。三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更加规范有效。紧盯基层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29件,均得到有效整改,有力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总的来看,两年以来我省行政检察工作呈现出四个鲜明特点:一是构建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各有侧重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县级检察院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作为主阵地,基层占比89%,省、市两级院集中精力主要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占比84%,行政检察办案规模与质量双提升。二是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层级下沉”与“领域集中”。被诉行政机关以县乡为主。涉案行政行为主要集中在强制拆除、征收补偿及相关领域。三是行政检察发展地区相对不平衡,西宁、海东、海西三地占据全省绝大多数行政检察办案份额。四是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罪名、行政主体相对集中,轻罪治理导向鲜明。
二、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质效
坚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强化精准监督。一是聚焦“攻坚行动”,深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省检察院针对褚某某评估报告计算错误问题,督促重新核算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依法改判。成功提请最高检抗诉某公司工伤保险赔偿检察监督案,实现部门单设以来该项业务零突破。二是加强指导协同,夯实案件管理根基。举办全省首届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落实“三带下沉指导”机制,针对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开展全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形成“评查-反馈-整改”闭环。三是创新数字赋能,驱动行政检察升级。省检察院印发《推广运用行政检察数字监督模型实施方案》,推广“行政非诉执行法律监督模型”等重点监督模型,促进行政检察提质增效。
三、强化协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与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打破信息壁垒,凝聚治理合力,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顺畅衔接。一是健全“府检联动”机制, 与省政府会签印发《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确立五项重点任务、十五项具体举措,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府检联动协作提供明确依据,是全国省级层面建立的第十个联动机制。二是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印发实施办法及办案标准,指导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规范化办理。全面梳理两年来办案情况,形成调研报告,为工作找准方向,有效防止“不刑不罚”。三是深化强制隔离戒毒监督,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实施办法,规范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工作。统筹两地检察机关对全省4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构筑禁毒屏障。
四、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行政检察服务高质量发展与民生保障
主动融入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检察服务中心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精准服务,构筑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实保障。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与“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聚焦行政执行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小错重罚”等突出问题,共办理检察监督案件154件,提出检察建议77件,检察意见18件。二是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化解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共实质化解各类行政争议7件。三是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保障水平。深入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办理涵盖住房保障、医保基金、养老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案件620件,推动不动产登记、虚假婚姻登记等民生难题有效解决。
梁春江:
感谢党雪梅女士的介绍。下面请安娜女士发布“高质效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典型案例。

安娜:
下面由我发布“高质效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邮储银行西宁市某支行诉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动产抵押登记检察监督案
2017年2月27日,中国邮储银行某支行与马某某、周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马某某伪造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为其办理他项权证。邮储某支行依约放贷后,马某某未能按期还款。邮储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抵押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判决确认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其承担银行损失10%的赔偿责任。后该局不服,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积极释法说理,在争取行政机关认同理解判决内容的同时,针对其财政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引导双方就履行时间达成一致,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检察机关通过主动搭建沟通桥梁,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履行生效判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陈某顺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检察监督案
2022年10月28日,海东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该县供销社及各商铺存在安全隐患,下发《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商铺经营者陈某顺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委托其子陈某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但未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因陈某顺诉求已实现,某区法院询问其是否主动撤诉。陈某顺在询问中表示不撤诉并要变更诉讼请求。某区法院仍以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原告拒绝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海东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依职权监督,对法院审查诉讼委托代理手续不严、裁定驳回起诉不当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及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中,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纠正法院不当处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权利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畅通无阻。另一方面,通过纠正同一行政行为在不同诉讼中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促进审判机关统一裁判尺度,引导案件回归实体审理,确保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三: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罚款类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2020年7月1日,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仍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经催告后未履行处罚决定,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向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该公司已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注销登记,遂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依职权监督,针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分别向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西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重新启动,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恶意注销”问题。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聚焦部分市场主体通过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痛点问题,立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在纠正司法裁判偏差的同时,积极开展穿透式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处罚决定落地见效,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以检察担当为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案例四:王某某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1至2023年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期间,购进无合法来源的“志高”“寿力”“开山”等品牌机油319桶,销售“志高”牌机油100桶,经鉴定,上述机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因销售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认为其销售的100桶冒牌机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海西州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意见,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案涉罚款已全部缴清。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职能,针对“存疑不起诉”案件,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充分论证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处罚对象的前提下,通过制发检察意见有效填补不起诉后的监管真空,消除追责盲区,有力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售假行为,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措施检察监督案
2025年8月20日,戒毒人员马某青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2026年1月28日,马某青在戒毒期间突发身体不适,被紧急送至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马某青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病情危重且短期内难以痊愈。海西州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期间,发现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马某青患脑梗死病情严重,可能影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正常执行,遂向该强制隔离戒毒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变更马某青的强戒措施为社区戒毒。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采纳检察建议,经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及时变更马某青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戒毒。马某青目前正在接受系统治疗。典型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检察机关在履行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职责中,对于戒毒人员突发严重疾病,符合变更戒毒措施情形的,主动回应戒毒人员的紧急救治需求,通过检察监督推动法定救济程序及时启动,有效推动公安机关、戒毒场所、社区、医疗机构共同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的有效衔接,解决重症戒毒人员“就医难”的现实问题,杜绝变更措施过程中的脱管、漏管风险。
案例六: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监督案
西宁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险驾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部分案件中酒醉驾驶人员存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后未依法注销、未及时转递等问题线索,违反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吊销未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大数据监督模型,对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办理的危险驾驶类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开展全面排查,筛查出同类问题线索57条。该院向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结合移送清单,尽快完成应吊销驾驶证的注销或转递工作,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核查,对移送清单中已吊销未注销的驾驶证依法予以注销。同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吊销信息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模型赋能道路交通执法领域检察监督,不断延伸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监督触角,通过批量比对、深度分析,精准识别“吊销未注销”等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及时纠偏、确保行政处罚执行落地,促其开展专项排查、完善内部衔接机制,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提供坚强的检察保障。
以上就是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谢谢!
梁春江:
感谢安娜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问答环节,请媒体朋友举手示意,提问前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青海广播电视台记者:
白皮书专门用一个部分介绍了“府检联动”机制建设情况,并提到青海是全国第十个在省级层面建立该机制的省份。请问“府检联动”机制在青海的实践效果如何?未来在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方面还会有哪些新举措?
党雪梅:
2024年,青海省检察院与省政府会签印发了《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这是全国第十个省级层面建立的府检联动机制,聚焦五大重点领域十五项重点内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协作格局,为全省各级府检协作提供了清晰的行动遵循,打破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信息壁垒,以法治合力提升治理效能。今年3月,省检察院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对全省检察机关抓好落实做了具体部署。
府检联动机制建立以来,行政检察工作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提升了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效能。两年来,共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270件,推动行政机关对1319人作出行政处罚,打通了行刑衔接“断点”,消除了“不刑不罚”的法律追责盲区;针对基层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制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329件并全部得到有效整改;在强制隔离戒毒领域,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实施办法,统筹对全省4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以协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同时,通过联席会议、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在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等矛盾多发领域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法律监督与政府行政良性互动,进一步凝聚了法治政府建设合力。
下一步,青海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以府检联动为平台,聚焦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民生保障等领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梁春江:
感谢党雪梅女士的回答,请媒体朋友继续提问。
青海经济生活广播记者:
白皮书中提到,两年间全省共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270件,推动行政机关对1319人作出行政处罚。请问这项工作的突出意义是什么?青海检察机关在确保“不刑不罚”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安娜:
谢谢您的提问。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它的核心意义在于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确保违法行为人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为此,我们重点做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规范办案标准,专门印发实施办法和高质效办案标准,统一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流程和尺度。二是强化跟踪督促,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案件,持续跟进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确保移送后“有人接、有人管、有人罚”。三是提升基层办案能力,县级检察院作为行刑反向衔接的主阵地,承担了89%的办案量,我们通过“三带下沉指导”等机制,强化对基层的指导培训,有效提升了监督质效。两年来推动1319人受到行政处罚,就是对“不刑不罚”最有力的回应。
梁春江:
感谢安娜女士的回答,请媒体朋友继续提问。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驻青记者站记者:
白皮书提到省检察院成功提请最高检抗诉某公司工伤保险赔偿检察监督案,实现了青海省行政检察部门单设以来生效裁判监督“抗诉”零的突破。请问这个案件有哪些典型意义?今后青海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方面将如何进一步发力?
安娜:
该案是青海省行政检察部门单独设立后,首次由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并获支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一是体现了行政检察精准监督的导向。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围绕法律适用、裁判标准、行政机关履职等关键问题,深入调查核实,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后依法提请抗诉,体现了以高质效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二是体现了对民生权益的依法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劳动者及其亲属切身利益。检察机关通过生效裁判监督,推动依法纠正可能影响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的问题,体现了行政检察在保障民生、促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
今后,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继续深化最高检部署的“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敢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二是加大对征地拆迁、工伤保险、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生效裁判的监督力度;三是通过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不断提升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质量和精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梁春江:
感谢安娜女士的回答,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
各位记者朋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诚挚希望各位记者朋友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报道本次发布会的内容,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行政检察、支持行政检察,共同绘就法治青海、法治政府建设的崭新画卷,推动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
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