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举行青海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编辑:马燕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8日

  6月5日上午10时,青海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青海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邀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齐卫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强文静、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廖海峰介绍有关情况。发布会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党成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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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成晶: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是青海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我们很高兴邀请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齐卫军先生介绍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强文静女士;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廖海峰先生。

  首先,请齐卫军先生介绍2025年青海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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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卫军: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是第55个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环境日的主题是“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借此重要节点,我向大家通报2025年我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扣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聚焦生态环境安全、绿色低碳发展、群众生活环境改善等重点,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一是强化司法惩戒,筑牢生态安全防线。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雪豹、藏羚羊、岩羊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大花红景天、锁阳等)等犯罪行为。202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环资刑事案件51件,切实维护环境、资源、土地等安全。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采取“刑事处罚+生态修复”模式,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方式,全年共判决相关主体承担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2000余万元,积极践行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让违法者既受惩罚、又负生态责任。省高级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下指导监督,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注重发挥其指引示范作用。2025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我们联合省林草局、西宁市人民政府在西宁野生动物园开展以“加大物种保护投入力度 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提升对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认知,共同守护好高原生灵草木。

  二是服务绿色发展,助力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聚焦重点领域司法保障,妥善审理民事诉讼涉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探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纠纷,行政诉讼涉土地、森林、草原、地矿等资源类纠纷,平衡生态保护与企业发展。202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环资民事案件958件、行政案件255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实质化运行“三合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归口审理,推进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生态法庭建设,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我们在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相关案件中发现,在大花红景天株数量较大的情况下,径行按“株数”计算,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加之当地群众对于大花红景天近年来法律保护变化的认知不足。我们综合考虑此类案件实际情况、树立“预防优先”和“注重修复”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找准统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平衡点,促生态、生活、生产融合发展。

  三是守护民生福祉,提升群众生态获得感。针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民生问题,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制定青海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行动方案,推动重点领域污染治理,深化司法与行政有机衔接。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支持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全年结案一审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3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件。受理供用热力、水、电、气合同以及噪声污染等纠纷,回应群众关切,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集中管辖法院对已办结的涉环境需要修复案件,强化跟踪问效,联合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评估修复效果,确保生态环境改善成果惠及群众。 

  四是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多元保护格局。加强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环境司法执法合力。与长江、黄河、国家公园等沿线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上下游协同守护好“中华水塔”。我们联合江苏法院在玉树州设立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旨在向社会公众宣传环境司法保护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在长江上游通天河流域至玉树市拉布乡区间建立共护林,构建以云杉、藏柳树、杨树等树木为主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生态修复体系。基地所启动的修复项目已于2025年6月底竣工,项目包括:栽植苗木12020株,种植地被植物5400平方米,设立防护围栏1600米,整地2200平方米,设置宣传石碑1座。我们联合山东高院召开“三江源与黄河口”司法对话活动座谈会,以一场连接黄河首尾、凝聚各方共识的深度对话,共同为黄河流域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出谋划策。作为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的重要参与者与忠实践行者,我们联合新疆高院共同担负起以司法助力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生态防线建设的职责使命。为我省在长江、黄河流域和“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中贡献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院力量。  

  下一步,我们将把《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作为重要任务,坚持和贯彻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等原则,准确把握法典的立法原意、制度设计和裁判规则,围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预防性禁止令、恢复性司法等内容进行重点学习,并落实到依法审判实践。依托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结合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保护,讲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故事。

  党成晶:

  感谢齐卫军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强文静女士介绍五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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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文静: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国家公园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我省五起典型案例,涵盖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危险废物监管、高寒草原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保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全链条治理五大领域,突出高原生态司法裁判的示范价值。这些案例综合运用刑事制裁、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等多元手段,推动责任全面履行、问题整改到位,对守护历史文脉、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典型意义和引导规范行为价值。

  案例一: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青海省境内的明长城是万里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长城的修建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多次对不同地段的大规模修筑才初步完成。围绕西宁呈拱状分布的军事防御工事明长城,虽然有着丰富的文献记载,但由于近现代文物保护的欠缺以及自然条件的制约,明长城保护一直未被大家重视。西宁市某区辖区内的明长城遗址位于某镇区域,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区域某镇某村村内明长城遗址50米范围内有一处违规搭建的板房和草棚,以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辖区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后,及时与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沟通,促使该局联合某镇人民政府、某区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实地查看并劝导农户拆除搭建的板房、草棚等,截至开庭之日已经全部拆除完毕。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青海省明长城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本案中,针对怠于履行监管、保护的行政机关,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用劝导拆除、原址恢复的柔性方式解决长期遗留的违法搭建问题,向当地群众和基层组织明确传递“明长城作为国家重要文化遗产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信号,纠正了“遗址保护与生产生活无关”的错误认知,从根源上降低后续新增违建的概率,实现文物保护目的。该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以监督促履职”的法治理念,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案例二:某汽车修理厂诉某生态环境局、某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5日,某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汽车修理厂在未通过某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0.15吨废机油进行转运。经调查,某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汽车修理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该汽车修理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轻微程序违法情形,遂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但未予撤销。该汽车修理厂仍不服,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厂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负有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法定义务。该汽车修理厂在向承运人青海某资源回收公司交付危险废物进行转运时,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电子或纸质的转移联单,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某生态环境局据此对某汽车修理厂处以10万元处罚,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某汽车修理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修理厂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监管是守护绿水青山、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行政职能。废机油属于高污染、高风险的危险废物,不当转运和处置极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持续性损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与群众健康。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汽修企业对废机油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确立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法定要求,有效破除行业认知误区,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类、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通过本案裁判,有力督促辖区汽修行业健全环境污染管理制度,以司法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流程,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朋某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先后对尖扎县昂拉乡牙那东村“多恰觉”、“热美给”、“唐泽口”区域的天然牧草地进行大面积平整,种植葱、萝卜、白菜、西葫芦、核桃树、苹果树等。经鉴定,涉案土地面积为36.57亩,对草原损害程度为重度。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朋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等情节后,依法判决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天然牧草地是高寒生态系统的重要屏障,承载着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一旦遭到破坏,恢复周期漫长,甚至不可逆转。本案中朋某的行为导致草原生态服务功能严重下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朋某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对草原生态红线的刚性守护。草原生态破坏容易、修复艰难。本案警示我们应敬畏自然、爱护牧草资源,共同守护草原这一宝贵的绿色生态屏障。

  案例四:被告人严某、方某、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方某联系被告人严某带猎犬外出猎捕野兔,严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并提议去海晏县猎捕野兔。当日,严某驾驶车辆载着方某、张某及方某、严某各自的猎犬、弹弓、氙气灯等物品,从西宁出发至海晏县甘子河乡辖区猎捕野兔。第二日凌晨,三被告人驾驶车辆返回途中,经海晏县甘子河乡政府南侧约2公里处时,在路边草丛处发现一只普氏原羚,严某随即刹车,方某放出猎犬进行猎捕。三被告人将方某猎犬捕获的一只雌性普氏原羚装入编织袋抬入车内,并将在旁发现的一只普氏原羚幼崽捕获装车。三被告人驾车在海晏县清水治安卡点下行线处检查时被查获,其中雌性普氏原羚已死亡,普氏原羚幼崽未死亡(现由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收养)。经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均为普氏原羚,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另,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方某、严某多次前往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使用弹弓、猎犬猎捕野兔二十余只。

  【裁判结果】

  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方某、严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对猎捕致死的1只普氏原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均已分别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000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普氏原羚是世界濒危物种,也是我国特有珍稀蹄类动物,我省仅分布于青海湖周边地区,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被称为“草原上奔跑的大熊猫”。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本案中,严某、方某、张某携带猎犬、弹弓、氙气灯等物品捕猎普氏原羚两只,且导致一只普氏原羚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制度,还对青藏高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也充分体现了青海法院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法治担当。案例五:被告人樊某宇、李某军等11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李某军伙同多人,在都兰县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形成采挖、收购、转售完整利益链条,涉案金额巨大。经鉴定,案涉行为造成野生植物灭失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278593.97 元。

  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对樊某宇、李某军等11人提起公诉,并对冶某福等1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生态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民事公益诉讼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当庭赔付因非法采挖、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造成珍贵野生植物灭失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62593.99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李某军等11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750260元。

  【裁判结果】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等人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部分被告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主动预交罚金、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结合案件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涉锁阳依法处置,生态赔偿款专项用于生态修复。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生态脆弱,野生植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资源。锁阳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良土壤等方面作用突出。本案立足高原生态保护特殊要求,坚持最严格生态司法保护原则,统筹推进刑事审判与公益诉讼,司法裁判与生态修复协调发力,构建“刑事惩戒+生态修复”一体化司法机制,精准打击野生植物非法交易全链条犯罪。针对该类型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且违法人员多为当地村民的特点,创新采用“旁听庭审+法治宣教”模式开展普法,在规范高原野生植物资源利用、引导公众树立生态保护理念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是践行“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守护“中华水塔”政治要求的生动司法实践。

  党成晶:

  感谢强文静女士的介绍,下面请齐卫军先生介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五”时期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制定的相关情况。

  齐卫军:

  各位媒体朋友: 

  “十五五”时期,随着全球气候治理深度推进,全球能源格局深刻变化,国家重大战略深入实施,青海进入生态优势转换关键期,青海自然禀赋的巨大潜力更加凸显,区域发展的动能和活力更加充沛。省高级法院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十五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省委具体安排部署和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制定印发了《关于“十五五”时期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

  措施共十条,其中第一条强调我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践行“两山”理论,坚决扛牢依法保护青海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从切实履行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责主业出发,强调促进和保障生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第六条至第十条强调从加强普法宣传、协同联动、修复补偿机制、生态环境司法模式、专业化审判队伍等方面,全面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以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着力抓好《关于“十五五”时期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的落地落实,做好“中华水塔”守护人,不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党成晶:

  感谢齐卫军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廖海峰先生介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五”时期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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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海峰: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十五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省委安排部署和最高法院工作要求,认真践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 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的省情定位, 学习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持续加强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扛牢依法保护青海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践行“两山”理论,始终心怀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国之大者”, 围绕“更高标准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目标,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依法保护好“中华水塔”的重大政治责任,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筑牢高原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二、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责主业。聚焦“十五五”时期气候变化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任务方面的法治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助力改革发展目标落实落地。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的重大法律成果,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基本法治遵循,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法典作为履行主责主业的重要抓手,严格以法典为据做好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和保障生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着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林木、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环境、资源、土地、粮食等安全;依法审理危害雪豹、藏羚羊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危害大花红景天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严厉打击改装无人机猎捕马麝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违法行为,依法保护高原生物多样性。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统筹做好前端预防、依法惩治、恢复修复,以系统观念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四、助力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坚持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绿色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聚焦产业“四地”集群建设、国家绿色算电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传统产业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任务,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平衡,依法妥善审理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助力产业互促共融,促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五、依法守护人民群众优美生活环境。坚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理念,以司法裁判积极回应雾霾空气、黑臭水体、土壤污染等民生关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建立常态化执行“回头看”机制,

  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环境修复案件进行跟踪回访,评价修复效果和环境改善情况,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的新期待。

  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坚持以案释法,持续擦亮“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品牌, 认真做好《生态环境法典》《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公开审判、生态环境修复等方式,把环保法治课搬到田间地头、社区街道,切实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阐释“听得进”的法理, 引导各族人民建设美丽青海自觉行动。

  七、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健全完善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有机衔接、尺度一致。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共享,完善线索协调沟通通报机制。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重大风险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推生态环境监管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大力强化关于长江、黄河、国家公园等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协作,协力解决环境司法中的“地方保护”、“同案不同判”等难题。

  八、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破坏易、修复难、周期长甚至不可逆转的现实,将“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贯穿始终。充分发挥西宁市北山生态保护司法协作修复基地、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的作用,积极运用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方式,形成符合高原生态特点的修复责任体系。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工作机制,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

  九、健全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模式。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持续深化“三合一”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的“预防-惩戒-修复”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体系。加快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三个生态法庭建设进程,助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全面提升。

  十、着力打造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聚焦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特征,一体融合抓实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和储备计划,建设一支秉持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和了解青海省情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队伍。健全科学决策的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作用,切实解决高原生态环境损害中的专业难题。

  党成晶:

  感谢廖海峰先生的解读。本场发布会不设立记者问答环节,各位记者朋友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会后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

  各位记者朋友,青海是“中华水塔”,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生态屏障关乎全国乃至全球生态安全。希望广大媒体朋友一如既往关心关注、宣传支持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多视角深挖司法护绿鲜活案例、多渠道传播生态法治成效,携手凝聚全社会共同守护高原生态的强大合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