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七部门联合发出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确保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能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电价降价红利,10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国有资产监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七部门联合发出提醒告诫书,对全省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提出要求。

  提醒告诫书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2018年以来我省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要求,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和电力用户的负担。要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计收终端转供电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提醒告诫书指出,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对自营及办公用电加装表计计量,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和转嫁自身用电。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分摊)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明确总表电量和分表电量的差额部分为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视为应分摊总电量,由所有用户按照分表电量分摊。应分摊总电量费用=应分摊总电量×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应分摊总电量费用向所有用户(含转供电主体)按照分表电量分摊,并定期公示;或者通过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转供电主体和终端客户签订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合同(协议)的,无论是否包含应分摊电量费用,都应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已通过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等方式收取应分摊电量费用的,严禁再以任何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提醒告诫书指出,省级各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工作情况要加强督导督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同时还公布了电网服务热线和线上举报方式(电网服务热线:95598;线上举报方式:“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