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2日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省将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用人单位,实施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管理。

  据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我省人社部门将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积极会同发改、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对欠薪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切实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