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17年08月23日

  8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相关发言人就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起草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落实等进行了解读。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血站建设,有关部门要对采血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每年6月为全省自愿无偿献血宣传月。提倡、鼓励志愿服务和捐助。血站和医疗机构在采血前应当介绍献血知识、注意事项,免费为献血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不得浪费或者滥用血液。加强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与优待激励:献血者每献血1次可以享受1日休假。献血后五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每捐献一人份血小板按照献血全血四百毫升计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者的救助。

  《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共同推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